新疆农业大学生物实验楼管理规定

来源:后勤服务处作者:发布者:冯鹏飞发布时间:2024-01-03浏览次数:95

为加强生物实验室的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第一条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负责生物实验楼内实验室各使用单位日常监管及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后勤服务处负责生物实验楼维修、公共区域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做好楼宇内日常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和区域保洁工作。

第三条  武装部(保卫处)负责生物实验楼安全保卫工作和消防维保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计划安排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楼宇运行费收取办法

第六条  楼宇公共维修由学校公共维修基金按照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和后勤服务处维修计划进行维修。

第七条  楼宇物业服务费按照3//月收取,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第八条  按照学校和使用单位共同承担的要求,学校承担物业服务费的35%,使用单位承担物业服务费的65%。学校部分由学校统一进行拨付,使用单位部分由物业服务中心按照季度统一收取。

第九条  水、电费用公共部分由物业服务中心承担,实验室内由使用单位承担,按照计量表和学校统一水电收费标准进行计费,费用由物业服务中心收取。暖气由学校统一承担。

第十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实验楼内房屋由使用人按照标准承担相关费用,学校不承担水电暖费用。

第三章  楼宇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生物实验楼仅针对校内师生开放使用,非校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楼宇需提前向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  师生进入生物实验楼需凭本人“一卡通”刷卡进入,一卡一人。

第十三条  生物实验楼内开放时间为9:0023:00,夜间禁止留宿,若因实验需要留宿,需由使用单位向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申请审批,报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和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严格按照相关实验室管理规定规范管理实验室和实验仪器,规范操作程序和步骤,严把安全关。

第十五条  进入楼宇师生要爱护楼内消防、电梯等各类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动用和损坏;不得更改楼内设施设备原有使用功能及样式。严禁在墙面、柱面、电梯间乱贴、乱画、乱刻。

第十六条  楼宇内所有房间使用接线板串联及负荷大功率设备,严禁私自改装电线线路,因实验需要使用电炉、电热棒、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须经允许方可。

第十七条  大功率实验设备须使用功率匹配的专用插座,在使用时,严禁操作人员脱岗。

第十八条  按照学校禁烟要求,实验楼内严禁吸烟,师生应自觉保持环境卫生,做到垃圾入篓、入箱,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自觉保持室内环境卫生,规范存放和处置危废物,生活垃圾主动投放室外垃圾箱内。

第二十条  每日最后离开实验室人员需要负责检查水、电、门窗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开。各使用单位需在节假日前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楼宇内公共区域和实验室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师生应有主动汇报意识,及时将问题反馈给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使用生物实验楼内区域的校外单位或个人遵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农业大学生物实验楼物业管理规定》(新农大200663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规定由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