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教职工暖气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来源:校工会作者:未知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1-12浏览次数:107

关于开展教职工暖气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工会:

20132014年度供暖工作已正常进行,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现将《关于调整教职工暖气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新农大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请张贴相关文件,通知本单位教职工根据个人情况,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后,办理暖气费减免、补助等手续。另外,请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填写《新疆农业大学特困职工暖气费补贴申请表》。

附件:关于调整教职工暖气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新农大发〔2008111

 

关于调整教职工暖气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我校于2001年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相关文件制订了《新疆农业大学关于暖气收费补贴等事项的暂行规定》(新农大字200166号),执行几年来,对缓解部分困难教职工的生活压力、维护校园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经学校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校研究对教职工暖气费补贴发放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职工暖气费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

二、教职工暖气费的补贴标准按教职工本人的职称、职务和相应的乌鲁木齐市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确定,具体补贴额如下:

职称、职务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平方米)

个人暖气补贴的面积标准(平方米)

暖气补贴标准(元/平方米)

年补贴额()

厅(局)级、教授

111

55.5

22.00

1221

县(处)级、副高职称

96

48

22.00

1056

科级、中级职称

81

40.5

22.00

891

科级以下及其它教职工

81

40.5

22.00

891

三、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暖气费补贴随工资发放。

四、调整暖气费补贴发放方式及标准后,校内居住教职工的暖气费由水电暖中心依据乌市计价工农【20034051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按实际采暖面积,实施全额收费。校外居住教职工的暖气费不再报销。

五、符合特困补助和减免条件的教职工及其他人员,按《新疆农业大学困难教职工暖气费补助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学校的暖气费补贴:

1.出外、出国学习人员违反协议不按时回学校的,自违反协议之日起,不享受学校暖气费补贴。

2.经学校认定的其他人员。

七、在采暖期内新调入的人员和职称、职务发生变化的教职工,从次月起按本人的职称、职务享受暖气费补贴。

八、调整方案自2007101日起执行,之前学校关于暖气收费、补贴文件与本通知有不同之处的,以本通知为准。200710月至20089月从教职工工资中已扣除的暖气费,根据本办法多退少补。

九、附中、厂场等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参照通知方案执行。

十、本通知中的“采暖期”是指从每年的1015日至次年的415日。

 

附件:《新疆农业大学困难教职工暖气费补助办法》

 

 

��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

新疆农业大学困难教职工暖气费补助办法

 

为缓解部分困难教职工的生活压力,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学校暖气费补贴货币化调整方案,现对我校困难教职工暖气补助作出如下规定:

一、享受暖气补助的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学校给予暖气补助:

1.教职工家境特别困难,人均收入低于300/月的;

2.教职工配偶一方无正式职业、无固定收入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或常年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教职工的遗属无职业、无收入或人均收入低于300/月;

4.夫妇中一方为残疾人(持有残疾证),另一方无固定收入的;

5.夫妇中有一方是现役军人,且驻地不在乌市;

6.在乌市以外单位的职工配偶退休后返乌定居,并将当地发给的取暖性质的补贴交给学校的。

二、补助标准:

1.凡享受困难教职工暖气补助者按学校规定最低标准面积(81平方米)给予补助;

2.居住面积未达标的(81平方米),按实际居住面积给予补助。

三、暖气费补助的审定与发放:

1.凡符合暖气费补助条件的困难教职工应由本人向教代会福利委员会(常设机构在工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暖气费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2.由教代会福利委员会对申请暖气费补助的资格进行审查和分类,汇同校资产处确定补贴教职工的名单并予以公示,由后勤管理处核准分别交校财务处、老干处执行。

3.教职工暖气费补助每年审核一次。每年615日�715日前学校将对已享受暖气费补助的教职工进行复查,并对新申请人员进行受理。凡逾期不进行申请受理的教职工视其为放弃补助。

4.凡教职工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属于《新疆农业大学困难教职工暖气费补助办法》享受范围内的且不主动向组织申明,或以虚假证明骗取学校暖气费补助的,学校将从工资中扣回已发放费用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本办法中“人均收入”计算时的家庭成员必须是直系亲属。

五、本规定自2007年度采暖期起执行,在采暖期内新调入的人员和职称、职务发生变化的教职工,从次月起按本人的职称、职务享受暖气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