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来源:后勤服务处作者:发布者:冯鹏飞发布时间:2024-01-02浏览次数: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校园,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本)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室内外卫生管理,具体包含校园公共区域、楼宇、施工场地、活动场所卫生管理,经营性服务行业环境卫生监管以及垃圾清运处理等内容

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全校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校园环境卫生活动行为受本办法约束。

第四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师生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养成爱护校园、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维护良好的校容校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后勤服务处爱卫会是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具体指导部门具体职责

(一)研究拟定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二)制定组织实施学校环境卫生整治春秋劳动方案;

(三)校内外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协调、联络、督办;

(四)学校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五)校内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正常使用                                                                                         

(六)完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配套设施建设,并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组织并监督实施;

(七)校园冬季清冰雪工作的部署、实施及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灾害性气候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九)学校重大活动的环境卫生保障工作;

(十)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是学校综合治理事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在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各单位日常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纠正校园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  校属各单位是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单位环境卫生内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方案;

(四)纠正单位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落实整改措施;

(五)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物业服务中心根据学校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履行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应责任接受学校监管。

第三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十条  校园内的建筑物设施应符合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市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建筑物的规整、清洁、美观。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私搭乱建小房、棚厦、门斗、板障等。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摆摊设点。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校园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栏之外的墙壁、立柱、树杆等处涂写、刻画或张贴各类广告、标语、海报、启示等。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部门应经常巡视校园内水电、通讯、道路、草坪景观等设施,及时维护,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等单位产生的污染或放射性物质,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倒入垃圾箱和下水道。

第十八条  因建改造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须提前报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护墙()或者围布遮挡,张贴警示标识。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施工或堆放物料。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运渣土,恢复原貌。

第十九条  进入教学区的人员应自觉维护校园整洁与宁静,不得随意践踏草坪。

第二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饲养家禽家畜各种宠物,禁止牵引、携带宠物进入教学区。

第二十一条  校内的规划绿地严禁违章侵占严禁私自开荒和砍伐树木,不得在植物和灯杆上悬挂、张贴物品。

第二十二条  严禁其它有损校园绿化、美化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噪声污染,机动车进入校区后禁止鸣笛。

第四章  校园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后勤服务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物业服务中心

承担物业委托服务范围内的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管辖范围包括:校园主干道、绿化区、公共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宇公共区域、校园喷泉、广场、公共厕所等校园公共区域管理和保洁;负责校园垃圾清运管理,校区果皮箱、休闲座椅等各种校园文化设施、景观设施及公共环境设施的日常维护。

(二)校属各单位

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管辖范围包括:房屋滴水线范围内卫生、秩序、本单位师生办公室和集体宿舍的卫生

(三)施工单位

负责施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由后勤服务处负责监督。

(四)经营性服务机构

负责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具体由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校园环境卫生责任:

(一)校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异味,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校园路面、小径、喷泉、廊亭、公用活动场所、室外运动场等不能有杂物、纸屑、痰迹、水迹、蛛网等;

(五)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垃圾箱、座椅、健身器材、雕塑小品等要干净整洁

(六)按规定时间完成积水清理

第二十七条  校内道路(包括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清扫、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师生员工上下班(课)人流高峰时间。对学校主要道路场所,根据季节及时洒水除尘。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施工或拆迁单位,严格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及合同执行,做到文明施工,严禁乱排放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餐饮、商铺等经营性行业环境卫生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  垃圾的处理与收集

(一)校园垃圾的投放、收集与处理按《新疆农业大学公共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实施

(二)在校园内,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布设垃圾箱、垃圾投放点。要求垃圾袋装并进行垃圾分类收集

(三)垃圾转运站要每日冲洗,要求无异味根据需要进行消杀定期投放鼠药,有效控制鼠、蝇、蚊害虫孽生。垃圾箱要求每日清理,定期清洗,保持干净整洁;

(四)全校师生员工应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垃圾分类;不得把垃圾倒垃圾箱外;不得乱倒、乱排及四处散落垃圾严禁在垃圾箱内焚烧垃圾;

(五)禁止损坏、占用或挪动垃圾箱,一经损坏,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或修复

校内经营性或对外开展有偿服务的单位,生活垃圾实行收费清运,须向物业服务中心交纳卫生管理费

(七)校属各单位在工程建设、维修、装修和在处置废弃大件垃圾时,应向物业服务中心交纳垃圾清运费或自行清运

(八)校医院、实验室及有关单位产生的易燃、有毒和含有放射性及危险性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专业处置,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处遗弃、倾倒。

第三十一条  校内公共场所禁止以下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乱扔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及包装袋等废弃物;

(四)冲洗车辆;

(五)在公共场所吸烟;

(六)其他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除害灭病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要求的指标之内。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校园环境卫生检查专项工作并对各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凡在各级卫生检查工作中不达标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单位,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服务场所的主管单位,对违反本办法的商户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外来人员,市政管理机构执法过程中学校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学校环境卫生的业务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的,学校将依规追究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阻碍校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人员履职或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行为,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后勤服务处(爱卫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