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公共教室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后勤服务处作者:发布者:冯鹏飞发布时间:2024-01-02浏览次数:9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分配和利用教学资源,切实发挥教学资源的使用功能,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健全和完善教学楼管理秩序,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教室实行学校统一管理,日常管理与专业对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校统一管理,是指作为学校重要资源的教学楼内的教室配置和分类、非教室房间分配和调整、教学和育人环境的营造及教学楼管理等重大事项,由学校做出决策和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共教室指除各学院(部)自行管理的教室以外的教室。

    日常管理,是指职能部门对教学楼的日常正常使用和运行的管理。

    专业对口管理,是指相关部门对教学楼的日常正常使用和运行提供保障的专业对口管理。

    第五条 日常管理单位和专业对口管理单位依据本规定对教学楼的使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使用教学楼包括楼内教室、设施和设备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协助各管理单位做好教学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教学楼的日常管理由教务处、后勤服务处和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数据中心)负责,参与学校公共教学楼和公共教室的整体布局、规划。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管理范围:对全校所有教室的使用进行统一调度,保证学校公共教室使用科学合理,严格执行借用教室审批制度。

    第九条 后勤服务处负责管理范围:

    (一)安排相关人员做好公共教学楼及教室的财产安全、人防消防安全及维护教学秩序等工作。

    (二)对公共教学楼及公用教室的日常管理和值班人员、清洁卫生、维修、维护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和奖惩制度。

    (三做好对学校公共教学楼和公共教室的巡视、检查工作,对公共教室的桌、椅、门、窗、水、电设施定期进行维修维护,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四)安排人员做好全校公共教学楼和公共教室的清洁卫生,定期检查、督促。

    (五)做好粉笔、黑板擦等教学日常用品的准备工作,保证教师休息室保洁、开水供应。

    (六)根据教学安排,按时开关教学楼大门及教室。

    (七)学生桌椅、黑板、讲桌、办公家具等的购置。每学年末,后勤服务处对上述设备进行一次清点和检查。对报废的设备进行及时清理。需要补充的,应及时购置补齐。

    (八)公共教学楼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由后勤服务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数据中心)负责管理范围:

    (一)负责全校公共教室扩音、语音室、智慧教室、多媒体教室的内部设备招标、采购和安装。

    (二)负责公共扩音教室、语音室、智慧教室、多媒体教室的设备维护、维修等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三)负责教室资源信息化和教室管理信息化建设,并对教师进行操作培训。

第三章  教室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公共教室原则上只用于教学,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其它活动。

    第十二条 正常教学使用教室,师生应按教务处指定的教室和时间进行上课、考试等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公共教室批准使用校内单位凡临时借用教室进行教学或其他活动的,按程序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教学楼的公用教室(特殊用途的专用教室除外)原则上全部开放,用于课堂教学和学生自习。教室开放时间为9:00 — 23:00,周六、周日常开放,其他节假日根据需确定开放计划

    第十五条 公共多媒体教室不能播放违规音像资料。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办班或校外单位有偿非正常教学使用教室,应事得教务处批准,并出示财务处出具的相关财务手续,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校内教务处安排专业等级考试按照教学计划管理,具体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等,其他类考试按照非教学计划进行管理。

第四章  教室借用审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学生组织教学计划活动排以外临时借用教室,须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使用;接受校外委托组织考试的,应在学生报名前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才能接收学生报名。

    第十九条 聘请校外人员来校演讲、报告等,新疆农业大学教室借用申请及审批表,并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外籍、港、澳、台人士需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提前两天到教务处办理教室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教室者须将教务处批示相关手续交楼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按规定及时开门并调试教室内相关备。同时,申请人需全程做好教室使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凡在周末、节假日借用教室,必须在放假前一天新疆农业大学教室借用申请及审批表宇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寒暑假期使用教室者,正式放假一周持有效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教师因调课、补课、辅导等临时使用教室,由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向教务处提交教室使用申请,教务处视情况予以安排。

第五章  教室使用收费

    第二十四条 组织校外人员培训、考试、或开展文体活动使用教室的,或虽有校内师生(不含非学历学生)参加,但数量占总参加人数低于50%的,须交纳教室使用费用,由物业服务中心收取。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

    (一)教室收费以座位数和课时为标准,100座以下的教室,按每课时80元收费。

    (二)100座以上的教室,按每课时140元收费。

    (三)校外考试按照标准化考场计算,每场次每教室按照60元收费。

第六章  教室使用规范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要保持肃静,不准在走廊教室内打闹、进行体育活动大声喧哗。

    第二十七条 保持走廊、教室墙壁的清洁,不得随地吐痰、踢踏墙壁、乱丢果皮、纸屑、杂物,不得在课桌、椅、黑板和墙上涂写、刻画和张贴,不准在教室使用明火和违章用电。

    第二十八条 教室内不得有不文明行为,不得反锁教室门进行自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共教室整栋楼宇内禁止吸烟和用餐。

    第三十条 注意节约水电,不使用水电时应自觉关闭照明灯、多媒体设备等。遇风雨时要关好门窗。

    第三十一条 教室内的桌椅及其它电器设备,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搬出本室外,更不得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教学楼,严禁移动和毁坏防火器材及防火标志。

    第三十三条 教师休息室是教师课间休息的场所,学生不得占用。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教室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批评教育和责令赔偿。师生应自觉遵守教室使用规定,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擅自使用教室或申请教室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转借他用的,以及影响其他教学工作的行为,责令其停止使用,对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擅自使用教室的校外机构和个人,责令其停止使用,交学校武装部(保卫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非教学活动借用时间应安排在晚上周末。考试周和有其他重要工作安排时,教室停止借用。学校有重要活动时,已借出使用的教室须服从调整安排。

    第三十八条 教室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关启教室,定期检查室内设备,确保安全。室内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保证教室的正常使用。同时,按照上述之规定,对教室的使用实施全程监管。

第七章  专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武装部(保卫处)负责管理范围:

    (一)防火和防盗器材设施的检测和养护、安全教育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受理治安案件等。

    (二)发现安全隐患,武装部(保卫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需要安装或购置安全设施,应及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三)武装部(保卫处)接到火警或盗警的报警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施救或处理,重大险情或治安案件应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学校报告。

    第四十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管理的范围: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会同各学院,对学生做好本规定的宣传及遵守教学楼管理秩序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 日常管理和专业对口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进行规劝和疏导。对不听规劝和疏导的,应及时告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根据需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或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应及时依规依纪进行处理。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应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认真调查,视违纪情节,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责令行为人进行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下发新疆农业大学教学楼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农大办字200124、《关于印发新疆农业大学多媒体设备和计划外使用教室有偿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新农大字2001139和《关于下发<关于收取公共教室物业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新农大字2002131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